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295号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海市场6楼6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10677396464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4306261949××××××××。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6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新城支行6228481379442340979的存款299.6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钟洞镇营业所605575011200197685的存款137.98元。
至此,被申请人***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95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O二0年六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