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4民初1837号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海市场6楼6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10677396464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男,汉族,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