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286号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海市场6楼6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10677396464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69幢3单元205室,统一社会代码:9133010972102231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统一社会代码:91371424MA3F61C32X。
负责人:***。
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6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街支行33050161709000000082_1的存款7018.16元,冻结了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的存款10506.84元,于2020年6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于2020年6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浙A×××××和浙A×××××。
至此,被申请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86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