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苏0106执1168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恒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91320106773964645L)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法定代表人黄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