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恒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苏0106执1168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恒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91320106773964645L)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法定代表人黄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