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义、申请人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特252号
申请人:罗义,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诚,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兰。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义与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罗义与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17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罗义设计费85000元,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向罗义各支付42500元整;
二、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约定付款,申请人罗义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计违约金17000元;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罗义与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