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飞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财保1号

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海市场****,统一社会代码:91320106773964645L。电话:13505******。

法定代表人:黄强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凯旋社区春风西路沿街东五里安置区段:0534-4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0571-82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贵州**都市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丹霞中路**1-24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南京***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都市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037146000000025,保额为2600000元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6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亭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晓敏

财产线索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账户:62×××75;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街支行账户:62×××75;

3.***工行贵州省遵义余庆支行账户:24×××61;

4.***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部账户:39×××87CNY0;

5.***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户:62×××21;

6.***名下的位于萧山区金城路1177号银通大厦1幢西单元1908室(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房产;

7.贵州**都市园艺有限公司工行贵州省遵义余庆支行账户:24×××03;

8.贵州**都市园艺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账户:23×××55;

9.**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行浙江省萧山分行账户:12×××36;

10.**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行贵州省遵义赤水丹霞支行账户:24×××07;

11.**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账户:57×××01_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