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麻柳嘴镇望江村**。
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改辉,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游路**。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2020)钦仲案字第6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钦州仲裁委员会(2020)钦仲案字第672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邓光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