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292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游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39831688。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2号3-905、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2385704T。
负责人:孔小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