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超,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桂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杨巷镇中桥路**
法定代表人:吴东华。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游路**div>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总经理。
被告:马新年,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马新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冯祖芸
人民陪审员  王能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