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月,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503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