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月,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503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