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连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固游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连,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连的财产情况,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连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连,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有被执行人**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连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连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周玉福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