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8135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52486014,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南湖街道上海南路水木清华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张元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泰,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9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78年3月3日生,中共党员,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周洪成,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陈亚琼,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石岩,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李敏,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专,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39831688,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游路**。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诉***、***、周洪成、陈亚琼、***、石岩、李敏、魏专及第三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