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太原市华菱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工业园区2号硅铁厂。
法定代表人:王会亮。
原审被告: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河。
原审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路西。
法定代表人:殷东平。
原审被告: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英蓉中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顾如清。
上诉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原审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太原市华菱冶金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通知,涉及宝塔财务公司的案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良信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其公司选择被告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最高院的通知并非法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宝塔财务公司的案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通知,其精神是为了稳妥处置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危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因各地法院分别裁判执行给整体处置工作带来被动,同时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综上,良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