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27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如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新0103民初字第6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132667元,本案应收执行费23726.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相关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其银行存款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李 长 源
审判员 郭 江 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祖丽菲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