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8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