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3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517室。
法定代表人:范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75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4980.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