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异60号
申请执行人***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冯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登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民终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5月11日,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该协议载明,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属子公司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徐州华鑫烧结厂的资产出售给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收购资金2.42亿元。该款已汇至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又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转入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
本院认为,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接收其开办单位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徐州华鑫烧结厂的资产并出售给他人,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在其无偿接受开办单位的资产范围内对其开办单位所欠债务予以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接受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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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云旺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