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冯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登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民终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工程款5249413.3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821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4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
3、2018年4月、6月、2019年2月、6月等,本院以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数个,在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的账户信息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该公司在本院涉案9件,执行标的约3500万元,其他的银行账户信息已被冻结。
4、2018年4月、8月、2019年4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及房产信息。
5、2018年4月、8月、2019年4月等,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6、2018年4月、8月、2019年4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4月、8月、2019年4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及婚姻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4月、8月2019年4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5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8年5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1、2018年7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543155.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民终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云旺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吕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