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950号
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柳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阿尔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未来路。
法定代表人:张益,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阿尔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阿尔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阿尔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乔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李娜
书 记 员 姜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