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787号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柳民。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285.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285.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李娜书记员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