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6941号之一
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善人桥村(东方马巷上穹灵路南)。
经营者:曹忠良,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柳民。
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财产保全费1655元,合计4008元,由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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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丁文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