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09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26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需补充证据、增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4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群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