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德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654号
原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德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冯智、陶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嘉德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智、陶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51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9810元,由原告苏州市柳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人民陪审员  范桂珍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