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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某某服务部、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10894号 申请人:常熟市某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经营者: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常熟市某某服务部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某某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某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