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79号
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宇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蝶,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冬,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9元,减半收取1,614.50元,由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沙 莎
法官助理  林梅均
书 记 员  林梅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