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35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代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24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张君。
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鸥江中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冬。
被申请人: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海新村4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包海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昕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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