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685号
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3230887W,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鸥江中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457788X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被告:华侨城华东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5GL53,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108弄1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袁静平。
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华侨城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95元,减半收取计7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