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侨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684号
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3230887W,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鸥江中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侨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019A0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溱湖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侨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2元,减半收取计12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