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终4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门市三电晟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三电晟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固定价结算,但施工范围确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实结算。原审法院未查明在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之外是否存在增加的工程量,而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及无书面签证为由驳回华强公司的诉请,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季建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