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8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18号C座12-1,组织机构代码2028152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218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56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8执12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堂玉
审判员廖全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