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262号
申请人:*****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垦利区郝家镇十八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PQDGC22。
法定代表人:张学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木种植有限公司员工,住**市**区。
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127988X8。
法定代表人:戴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金箔路**恒达嘉园****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2015XY。
法定代表人:王步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码91320105MA1NX9ET0B。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8C0801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市亮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木种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木种植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