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保156号
申请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B9489T。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127988X8。
法定代表人:戴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金箔路730号恒达嘉园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2015XY。
法定代表人:王步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4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X9ET0B。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0505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