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安茂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057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金大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BYFD83。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127988X8。
法定代表人:戴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730号恒达嘉园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2015XY。
法定代表人:王步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4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X9ET0B。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以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成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