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世安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世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16号-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57287R,组织机构代码:MA3M57287。
法定代表人:张汝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男,汉族,东营世安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现住。
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127988X8。
法定代表人:戴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路金箔路730号恒达嘉园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2015XY。
法定代表人:王步道,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4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X9ET0B。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世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茂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茂易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明倩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