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17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益。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