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17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益。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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