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4170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170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益。
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45元,共计2835元,由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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