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70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