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市金帆箱柜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895号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金帆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金塘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培云。
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帆箱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金帆箱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金帆箱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