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2836号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05445068。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