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恢1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长江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香颐北里17-A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连。
被执行人:陈广连,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价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94元,由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由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6元,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5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582执3180号,2021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终结(2017)苏0582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广连为(2018)苏0582执31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广连应对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8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23日、10月26日,2022年1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23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登记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广连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广连有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大沙坝碧江苑的不动产【建筑面积9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号】,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6日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陈广连口头承诺还款同意本院暂缓处置。
三、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2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4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 猛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