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1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后塍街道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香颐北里17-A楼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2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价款300000元、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诉讼费4696元。
根据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0582执3180号。因未发现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苏0582执3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称,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另查明,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68888万元,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本院认为,***作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对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18)苏0582执31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