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439号
原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新区黄河路北侧附楼幢。
法定代表人:施益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金,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唐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梦楠,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