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浩瑞五金店,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浩瑞五金店与被执行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浩瑞五金店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