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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江苏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苏062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1月28日前履行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余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施××、甄××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各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20元,由被告***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甄××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456011元,执行费2696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 2、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16日,在执行“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经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另案查封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5日,执行人员向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5月10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执行谈话,申报财产。 5、2022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2年6月16日,执行人员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涉案未履行标的巨大,财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并且正在处置过程中。 7、2022年6月16日,本院约谈电话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456011元,执行费2696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苏062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