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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纪、某某博文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管纪,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祎,***,**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管纪与被执行人**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62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管纪代偿借款1040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标准按年息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如果被告**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管纪可以请求本院拍卖、变卖被告**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具体明细见后附件),在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00元,由被告**博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45000元,执行费77805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 2、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8月30日在执行“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2月8日,执行人员向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除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2年3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芳泉5组的不动产。 6、2022年8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镇××路××号××公寓×幢××室的不动产。 7、2022年8月29日,执行人员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涉案多起,未履行标的较大,相关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2年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结清交付执行款。 9、2022年8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050000元和执行费24905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苏062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曹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