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8执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8执2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