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安徽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6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汪北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

法定代表人:王红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凯,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皖1721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2021年7月5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