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6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汪北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
法定代表人:王红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凯,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皖1721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2021年7月5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