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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