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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