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昱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吉祥家苑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昱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昱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
被执行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异议人对一审判决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应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王旭东
审判员  刘越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