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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8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长江路368号哈经开区管理大厦六楼。 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