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8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长江路368号哈经开区管理大厦六楼。
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野